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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京财税[2011]2601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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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1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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