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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试点应用“票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通用类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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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决定选择部分纳税人试点应用“票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通用类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票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的通用类发票是无纸电子化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开票软件所开具的通用类发票相同。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下载打印发票的版式文件,不同打印设备造成的色差不影响效力。

  二、“票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的通用类发票的开票范围主要是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范围外的应税货物、劳务、服务项目,具体适用范围由各地根据发票管理需要等情况确定。

  三、“票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试点工作将分期分批逐步推广。试点纳税人要妥善保管开票方的用户身份,确保发票开具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安全。取得“票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福建省电子税务局或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进行查询验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有权拒收。

  四、“票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的通用类发票票样和其他通用类发票一致。发票代码为12位,发票号码为8位,票样见附件。“票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系统操作手册在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xxmh/html/index.html)上发布,试点纳税人可自行下载查阅。

  五、“票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试点工作将从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始启动,分期分批逐步推广到其他设区市(不含厦门)。

  六、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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