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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税不申报”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9号
  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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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全力支持和服务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积极推进办税便利化,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引导纳税人自主评定,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自觉提高纳税遵从度,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从2019年11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无税不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纳税人范围

  推行“无税不申报”的适用范围为无发票票种核定的单位纳税人,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当期全部收入为零;未做发票票种核定,即已申请发票票种核定、领购发票的纳税人不适用;属于增值税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前述适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事宜。

  二、适用税(费)种范围

  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15个税(费)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除外。

  三、推行税(费)种按次申报

  对于适用“无税不申报”的纳税人,将相关税(费)种的纳税期限由按期改为按次。更改后,纳税人在未产生应税收入之前,不再办理相关税(费)种的零申报。

  (一)对于适用范围内的增量纳税人,即2019年11月1日后新登记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将相关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除外)的纳税期限设定为按次。

  (二)对于适用范围内的存量纳税人,即2019年11月1日前已登记的未做发票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将相关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除外)的纳税期限设定为按次。

  1.零申报二年(含)以上的,由税务机关将相关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除外)统一修改为按次申报。

  2.零申报未达二年的,由纳税人申请将无纳税义务发生的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除外)更改为按次。

  (三)适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在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或发生纳税义务办理纳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纳税期限由“按次”修改为“按季”或“按月”。

  四、加强后续监管

  税务机关通过纳税申报数据分析、定期比对、利用第三方数据等方式,强化税收风险分析,加强申报纳税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人不报、漏报税行为,税务机关将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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