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税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三去一降一补”经济工作部署,鼓励个体经济发展,公平税负、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更大程度的释放减负红利,鼓励纳税人创业创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调整全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其中:农、林、牧、渔业由原来的2.7%调整至1%;商业、工业、交通运输业由原来的2.7%调整至1.5%;代开发票零散税收由原来的2%调整至1.5%(调整后的全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详见附件),请各地财政、税务部门抓好组织落实工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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