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全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业务流程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一)纳税人跨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无需报送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相关证明。纳税人可在湖南省网上税务局或实体办税服务场所填报办理。
(二)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直接向外出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相关事项,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电子化管理,取消纸质打印。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有效日期,按照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确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一)纳税人跨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二)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取消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四、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信息处理
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设置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岗位,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涉税事项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五、有关工作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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