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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关于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的通知
甘财税[2019]5号
  2019-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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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精神,现就甘肃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减征政策实施后,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确保国家为企业降费减负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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