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做好税收制度衔接工作,现将车船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实际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二、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
三、跨年提前续保车辆当年已完税的,保险机构开具交强险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当年已缴纳车船税(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及已代收车船税的保险单号、税款金额等信息。
四、《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修改)同时废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规定已不再适用,予以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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