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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3〕136号
  200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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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关于区域码问题

 
        二、关于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纳税申报的管理问题?
对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其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属于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纳税户,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可视同申报,可以不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以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其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按月申报纳税的,应当在月份所属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纸质申报资料;按季申报纳税的,应当在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纸质申报资料;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三、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
        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纳税方式,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对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按月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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