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现就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用于计算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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