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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201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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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规范经营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现将我区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在我区境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户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积极规范收支核算,建立健全经营账册,客观反映经营成果,配合税务机关实行查账征收,据实申报纳税。纳税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直接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鉴证类中介机构;

  (二)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三)其他以规范的财务核算为其基本经营要素的纳税人;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直接以核定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

  三、对其他暂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税收入是指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是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

  应税所得率分行业标准执行: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3%;建筑业、饮食服务业5%;娱乐业15%;其他行业7%。国家税务总局对行业应税所得率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四、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且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生产经营收入(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生产经营收入未超过9万元/季(3万元/月)的部分,征收率为0%;超过9万元/季(3万元/月)的部分,征收率为0.8%。

  五、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依据相关规定按期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税款所属期在2019年7月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本公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批复的通知》(宁地税发〔2015〕9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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