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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闽财税[2019]21号
  20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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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教育厅、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上述各项降费减负政策,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政策开展。

  附件:财税[2019]46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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