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汕头市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汕头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二、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所附送的凭证资料不符合要求或造价偏高的,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按照房地产项目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计算扣除项目中的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造价。如房地产项目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数值核定有异议的,应当提供详细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并按规定权限审核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施工日志、建设工程监理资料、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施工合同及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
四、本公告自2019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