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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劳险字[1994]124号
  199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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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企业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的全部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连办事机构)的中方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

第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贯彻实施和监督指导,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日常管理工作由企业负责。

第四条  职工的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一)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二)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的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指小学、初中、高中、技校、职校、中专、大学在校学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军事院校学员、各类补习生、进修生,下同)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兄弟、姊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扶养人符合本条(一)、(二)项规定,并无经济收入,确属依靠职工供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其生身父母不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六)经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供养条件的其他人员。

从事经商办企业、修理服务业、种植业、养殖业、个体经营、租赁等,以及在街办企业、乡镇企业工作的职工直系亲属,不论其收入是否稳定,均属有劳动收入的人员,不能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第五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应遵循合理负担,不重不漏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属下列情况的,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职工和子女均有供养能力,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的配偶,应划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二)职工的父母有供养能力,其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姊妹,应划为职工父母的供养直系亲属;

(三)职工有符合供养条件的父母和兄弟姊妹,可同其他参加工作的兄弟姊妹按照合理负担的原则确定;

(四)符合供养条件的独生子女,由夫妻双方商议确定;

(五)有符合供养条件的多子女的夫妻,按合理负担的原则确定;

(六)职工直系亲属,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虽没有经济收入,也不能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七)职工既供养父母,又供养叔父母、伯父母(几房共一子),生身父母可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或职工可选择其中一父一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八)夫妻离婚后,子女按照法院判决给哪方的,即列为哪方的供养直系亲属;

(九)夫妻一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另一方再婚,随其父母再婚的子女,按新组成的家庭,重新确定供养关系,原划定的供养关系终止;

(十)夫妻一方因工死亡,无论另一方是否再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关系不变;

(十一)职工因某种原因失去工作,无经济收入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变更供养关系;

(十二)职工的祖父母、孙子女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十三)未尽情况,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确定。

第六条  确定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以下待遇,至失去供养条件时为止。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因病或负伤医疗时,其普通药费和手术费,由企业行政负担50%;

(二)在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

1、供养直系亲属年满十周岁以上者,按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发给;

2、供养直系亲属年满一周岁至十周岁者,按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三人之一发给;

3.供养直系亲属年龄不满一周岁者,不发给。

(三)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死亡,按规定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丧葬费和定期抚恤费;

(四)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按规定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生活救济费、丧葬费和定期生活救济费;

(五)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生活救济费人员,可继续享受国家、省、市规定应享受的价格补贴,但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第七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在特殊情况下的劳动保险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职工畏罪自杀的,其供养直系亲属不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二)职工在1979616日以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子女,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保险待遇;

(三)职工经批准停薪留职期间,其供养直系亲属停止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停薪留职期间,只要职工向单位缴纳了足额劳动保险费,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四)职工因工作调动,在到调入单位报到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时,其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应由调入的单位负担;

(五)夫妻离婚法院将子女判给女(或男)职工抚养,其子女即为女(或男)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男(或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保险待遇;

(六)职工应征入伍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继续享受企业的劳动保险待遇,如提干或转为志愿兵后,即停止享受;

(七)职工被判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一切劳动保险待遇。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且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继续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八)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在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能享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

(九)职工被派出国援外、外派劳务期间,其供养直系亲属仍享受原单位劳动保险待遇;

(十)职工因病休假超过6个月、离岗休养或厂内待业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继续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十一)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其供养直系亲属仍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十二)职工在收容审查期间,其供养直系亲属仍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第八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实行由职工个人申报,企业审查登记制度。职工填写《供养直系亲属申请表》,同时交验其他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出具的《直系亲属供养关系情况证明》等证明材料,经企业审查,并填写《直系亲属供养关系情况证明》等证明材料,经企业审查,并填写《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以下分工进行审定:县(市)、区(不含市内四区)属企业,由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其它企业,由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因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及划分有争议的,须报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九条  职工不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其供养亲属的有关劳动保险待遇的权力。企业未执行本规定,导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关系漏办,由此影响职工养直系亲属应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由企业负担一切责任。

第十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因故确需改变供养关系的,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查,并持《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原审定部门重新确定。

第十一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失业去供养条件时,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单位予以注销;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应报原审定的劳动行政部门注销,如不及时报告并继续领取待遇的,一经发现,追回其冒领的全部金额,并处于相同数额的罚款。

第十二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由企业负责管理。职工调动工作时,此卡转到调入单位。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由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比较复杂的工作,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应加强监督检查;各企业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审查、登记、管理和待遇的支付等有关制度,切实做好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199410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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