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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2019-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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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改革精神,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现将我区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取得个人所得并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自然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属于《自然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事项列表》(见本公告附表)各项情形的,受理税务机关在开票同时按照以下方法即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依据税法有关规定,该项个人所得能够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

  (二)不能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征收率是指本公告附表所列事项对应的征收率。

  三、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外,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受理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受理税务机关应在该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代扣代缴”字样。

  四、代开发票金额未达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且属于本公告中需要同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

  五、对符合国家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的代开发票申请,纳税人应当对该免税事项提供有效证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税务机关委托提供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的受托代征单位,依据本公告规定履行受托责任。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至本公告生效期间,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已征的个人所得税,属于综合所得项目的,可以申请将开票时已征的税款作为预征税款,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间多退少补;本公告生效前,纳税人申请代开的所有不属于综合所得的项目,已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受本公告追溯调整。

  附件:自然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事项列表border=0

个人所得项目 代开发票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征收率 税率
经营所得 销售产品及货物 1% ——
工业性加工及修理修配 1% ——
建筑服务 1% ——
运输服务 1% ——
财产租赁所得 不动产租赁服务 0.5% 20%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 20%
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住宅用房 1% 20%
转让住宅以外的各类不动产 1.5% 20%
房屋拍卖 3% 20%
转让车船、机器设备等有形动产所有权 1% 20%
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 1% 20%
转让土地使用权 1% 20%
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及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 20%
金融商品转让 —— 20%
利息所得 贷款服务 —— 20%
备注:不在此表列举的增值税发票开具事项,在代开发票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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