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海南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从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四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享受免税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六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发生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免税或者享受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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