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纳税困难企业的税收负担,扶持企业发展,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等规定,现就纳税人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困难的情形或条件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的。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人受灾当年发生亏损的。
(三)纳税人有其他特殊困难,经市政府研究提出给予减免税支持或照顾的。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亏损”是指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
纳税人符合上述情形或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减免税申请。
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房土两税。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中“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的资料
(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报告(详见附件)。
纳税人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网站,在“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表证单书--税收优惠”中自行下载。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受灾损失清单。
(三)申请减免税的房产、土地权属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由税务机关按年核准。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原则上应在年度所得税汇算后至10月31日,对上一年度已按规定申报的房土两税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
四、税务机关核准的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合计额原则上不超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亏损额。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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