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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36号
  201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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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福建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现将省内(不含厦门,下同)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跨市、县、区,下同)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二、省内建筑企业(包括总机构、分支机构)跨地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项目部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跨地区涉税事项。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项目部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项目部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建筑企业跨地区从事经营活动,未按跨地区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办理涉税事宜的,项目部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项目部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四、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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