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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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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税政[2018]22号 |
2018-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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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四种车辆的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按法定税额幅度的最低水平执行,其他车辆的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仍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96号)执行。现将调整后我省有关车辆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明确如下:
税目 |
计税 单位 |
《车船税法》规定 |
浙江省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元) |
年基准税额(元) |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1.0升(含)以下的 |
每辆 |
60元至360元 |
180 |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300元至540元 |
300 |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360元至660元 |
360 |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660元至1200元 |
660 |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1200元至2400元 |
1500 |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2400元至3600元 |
3000 |
4.0升以上的 |
3600元至5400元 |
4500 |
商用车 |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含)人以上) |
每辆 |
480元至1440元 |
540 |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
每辆 |
480元至1440元 |
480 |
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
整备质量每吨 |
16元至120元 |
16 |
挂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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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备质量每吨 |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
8 |
其他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16元至120元 |
16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16元至120元 |
16 |
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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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 |
36元至180元 |
60 |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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