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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8]22号
  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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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四种车辆的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按法定税额幅度的最低水平执行,其他车辆的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仍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96号)执行。现将调整后我省有关车辆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明确如下:

  

税目 计税 单位 《车船税法》规定 浙江省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元)
年基准税额(元)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60元至360元 180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00元至540元 300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360元至660元 360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660元至1200元 660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200元至2400元 1500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2400元至3600元 3000
4.0升以上的 3600元至5400元 4500
商用车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含)人以上) 每辆 480元至1440元 540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每辆 480元至1440元 480
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整备质量每吨 16元至120元 16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8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元至120元 16
轮式专用机械车 16元至120元 16
摩托车   每辆 36元至180元 60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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