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无法实际监测或者无法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畜禽养殖业、医院、小型工业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和部分小型第三产业的纳税人。
第三条 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具体适用税额
第四条 医院、小型工业企业和饮食娱乐服务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能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具体适用税额
(二)不能确定污水排放量的但能确定用水量的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具体适用税额
(三)既不能确定污水排放量的也不能确定用水量的
1.医院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具体适用税额
2.餐饮业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具体适用税额
第五条 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特征指标数量×排污特征值系数×具体适用税额
第六条 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具体适用税额
第七条 上述污染当量值见《畜禽养殖业、小型工业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医院水污染物当量值表》(附件1),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污水排放系数取0.8。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对于污水排污系数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水量依据水费缴费数据、水资源费单据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量设施确定。
第八条 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
第九条 纳税人采用核定计算方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应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一栏中填写“是”。
纳税人对采用核定计算方法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条 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款规定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变更后次月起,按照新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将核定征收纳税人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定期将核定征收纳税人的核定信息、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和风险疑点等涉税信息传递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监督制度,加强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监督检查,并联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抽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和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畜禽养殖业、小型工业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医院水污染物当量值表
类型
|
污染当量值
|
备注
|
畜禽养殖场
|
1.牛
|
0.1头
|
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畜禽养殖场征收。
|
2.猪
|
1头
|
3.鸡、鸭等家禽
|
30羽
|
4.小型工业企业
|
1.8吨污水
|
|
5.饮食娱乐服务业
|
0.5吨污水
|
|
6.医院
|
消毒
|
0.14床
|
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照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
2.8吨污水
|
不消毒
|
0.07床
|
1.4吨污水
|
附件2:
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行业类型
|
特征指标(单位)
|
排污特征值系数
|
餐饮业
|
营业面积(平方米)
|
100以下(含100)
|
污水
|
70/月
|
废气
|
33/月
|
100-300(含300)
|
污水
|
150/月
|
废气
|
66/月
|
300-500(含500)
|
污水
|
430/月
|
废气
|
100/月
|
500-1500(含1500)
|
污水
|
720/月
|
废气
|
250/月
|
住宿业
|
床位(张)
|
污水
|
3/月·床
|
洗染服务业(衣物类)
|
干洗机(台)
|
污水
|
65/月·台
|
水洗机(台)
|
污水
|
37/月·台
|
美容美发保健业
|
床位(张)
|
污水
|
22/月·张
|
座位(个)
|
污水
|
6/月·个
|
洗浴业(洗脚、洗澡)
|
床位(张)
|
污水
|
15/月·张
|
座位(个)
|
污水
|
20/月·个
|
衣柜(个)
|
污水
|
4/月·个
|
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
|
提升机(台)
|
污水
|
85/月·台
|
地沟(条)
|
污水
|
43/月·条
|
水枪(支)
|
污水
|
36/月·支
|
摄影彩扩服务业
|
彩扩机(台)
|
污水
|
70/月·台
|
独立燃烧锅炉
|
锅炉(蒸吨)
|
废气
|
166/月(≤2蒸吨)
|
备注
|
1、在餐饮行业中,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针对燃煤燃烧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
2、餐饮业的营业面积可参照《消防意见审核书》的面积计算;其余行业的税收特征物按实际情况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