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规定,现将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执行期原则上为一年。
二、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内的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应当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定额执行期内的实际经营额、所得额不超过定额的,取消年度汇总申报。
三、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核定定额并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四、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高于或低于核定定额20%(不含)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重新核定期间原核定的定额不停止执行。
五、本公告所称“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定额”,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确定;所称“当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确定。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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