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我省决定在中药材生产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药材生产加工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准中代码大类为“27”、类别名称“医药制造业”执行。
二、自2018年12月1日起,以购进中药材(初级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加工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配方颗粒、中药提取物、中药原料药和经典名方等医药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18〕17号)。
三、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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