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环保局: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列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3号)第四条“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之规定,我省环境保护税征收所涉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认定,按照《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336号)第十条规定的规模标准执行,具体为:生猪存栏200头以上,其他畜禽存栏数量按照《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规定的换算比例折算。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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