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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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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就我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范围。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核定征收印花税。

二、核定比例幅度。确定核定比例是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核定比例是否恰当、合理,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对核定征收工作的认识程度,影响到核定征收工作能否顺利开展。为平衡各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税负,确定全省统一的控制比例幅度,印花税核定凭证、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幅度如下:

(一)工业企业销售环节买卖合同按企业销售收入与材料销售之和的60%-100%的比例核定;购进环节的买卖合同按外购货物账簿(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配件备件、其他材料、机器、设备)记载金额60%-100%的比例核定。

(二)商业批发购销合同核定比例为40%-60%;商业零售购销合同核定比例为30%-50%.

(三)外贸企业购销合同核定比例为采购金额的40%-60%、销售收入的80%-100%.

(四)施工企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施工企业营业收入100%的比例核定;施工企业对外购进的各种材料、物资、设备签订的买卖合同按外购货物账簿记载金额的70%-90%的比例核定。建设方(发包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实际支付工程价款100%的比例核定。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分别按委托方实际支付或受托方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

(六)加工承揽合同按70%-90%的比例核定。

(七)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技术合同按100%的比例核定。

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暂不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

三、全省印花税核定比例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市、自治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税务局要在贵州省税务局确定的控制比例幅度内,确定本地具体的核定比例,并报贵州省税务局备案。

四、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随意核定征收印花税。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发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计税依据、核定比例和税款缴纳期限,由纳税人签字盖章,并履行相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同时做好核定资料的收集保管,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促进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五、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六、纳税人在核定征收期限内发生情况变化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取消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应自变更征收方式的下一个征收期按变更后的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

七、纳税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已由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人代征、代缴的税款,或其纳入核定征收印花税范围内的部分应税凭证已完税的,已缴税款应在当期应纳税额中予以扣除。

八、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办法的纳税人,对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由纳税人自行计税贴花或申报缴纳。

九、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未按期申报或未足额申报印花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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