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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硅石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青地税收字〔1996〕041号
  199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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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部分地区询问对硅石是否征收资源税,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的硅铁行业,经过几年的扶持和发展,已形成一定的规模。为平衡税负,合理开采和利用资源,经1996年2月28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硅石(主要矿物组分为石英,主要化学成份为二氧化硅。工业上把二氧化硅及其杂质含量达到一定程度的石英岩,石英砂岩,脉石英称作硅石)比照石英砂按每吨3元征收资源税。
 
二、 三、 废止
 
四、硅铁产品的折算比例定为1:1:8。其它以硅石为原料的产品折算比例由生产企业所在地(州、地、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1996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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