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资源税 - 正文
关于调整资源税税额及扩大征收范围的通知
宁财(税)发[2005]194号
  2005-3-14
【打印】【关闭】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区资

源税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工业用石灰石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3元,建筑用石灰石由每吨0.5元调整为每吨1元。

二、开征建筑用石、建筑用砂、砖瓦黏土的资源税,单位税额建筑用石、建筑用砂每吨1元,砖瓦黏土每立方米0.5元。

三、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每吨1元。

四、磷矿、铁矿、铜矿、岩金矿、沙金矿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