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居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申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士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七)关于大中小城市的解释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现行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八)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九)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解释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十)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事业单位的用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它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十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十三)关于开山镇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及其免税期限的确定
开山镇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
(十四)关于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十五)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六)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公房用地,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
房管部门经租的公房用地,凡土地使用权居于房管部门的,由房管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
(十七)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八)对小额土地使用税的征税期限问题
为了便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对年缴纳土地使用税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纳税人,可以规定实行全年一次性征收。全年一次征收入库的税款,无论以后情况是否发生变化,一律不予退还己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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