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公平税负水平,进一步促进我区经济良好运行,根据《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26号)相关规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2014年7月1日起,将我区交易普通住房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中的普通住房标准统一调整为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