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房地产计税收入×核定征收率
第四条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按以下方法核定其转让房地产计税收入。
(一)依照政府有关房管部门提供的当期同类区域、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核定转让房地产计税收入;
(二)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评估的计税价格核定房地产计税收入。
第五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设置核定征收率(具体核定征收率见附件)。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住宅,又包括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纳税人应按不同的房产类型分别核算,纳税人不能按照房地产类型分开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按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对自然人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当即进行确认,并办理申报缴纳税款手续。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条款废止]本办法同时适用于我区未分设地区国家税务局。
第十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公告2015年第5号)同时废止。
附件 :
宁夏回族自治区 地方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 核定征收率表
地区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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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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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普通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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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型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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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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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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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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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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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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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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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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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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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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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6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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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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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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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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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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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地区
|
5
|
5.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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