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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2号
  201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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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现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下面简称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分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 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市城区和郊区的为25%;

(二)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为20%;

(三)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7%;

(四)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6%。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本公告,企业以前年度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整。《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晋地税发〔2010〕50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二条关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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