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财产行为税征管工作,促进依法治税,现就有关财产行为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地下车库(位)土地增值税问题
地下车库(位)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地下车库(位)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2014年第7号)第三条停止执行。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开发间接费用问题
开发间接费用的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2014年第7号)第六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分类清算的表述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2014年第7号)第二条第二款修订为“清算应按照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类型分类,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据此申报土地增值税”。
四、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的适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4号)第二条第(三)项停止执行。
五、关于资源税困难减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号)第五条修订为:“在开采、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资源税。”
六、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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