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其他税收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桂财税〔2017〕32号
  2017-6-19
【打印】【关闭】

各市、县财政局、水利局、国税局、地税局,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减半征收我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在此之前欠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须足额征收。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二、各级财政部门密切关注财政收支平稳过渡,合理安排水利建设支出,积极支持水利事业发展。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并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