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等规定,现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
(二)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停产、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四)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的;
(五)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
二、下列情形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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