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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修改《关于建制镇范围等问题的批复》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2017-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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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制镇范围等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52号)第三条修改为:“关于城建税适用税率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发布)及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的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镇的,税率为5%。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本公告自201711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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