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公路建设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支持重庆公路建设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的通知》(渝府〔2002〕168号)规定,结合《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33号)的要求,现将公路建设资源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公路建设施工单位按实际完成投资所开具发票金额的0.35%征收资源税(对独立标段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建设按0.1%征收),对施工单位外购应税沙石料取得的资源税管理证明所载资源税额和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予以抵扣。
二、对由重庆高发公司和重庆高投公司投资修建的公路,沿线各区县地税局应指定一个征收单位负责辖区内公路建设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不得多头管理。
三、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依法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为公路建设施工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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