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降低征纳双方涉税风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等有关规定,经与贵州省财政厅会商,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决定将中药饮片加工等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中药饮片、黄粑、饵块粑、缫丝、中成药、辣椒制品等产品及购进农产品用于生物质发电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一)生产销售中药饮片、黄粑、饵块粑、缫丝等产品的,采用投入产出法。
(二)生产销售中成药、辣椒制品及购进农产品用于生物质发电的,采用成本法。
(三)兼营既适用投入产出法又适用成本法产品的,可统一采用成本法或分别核算,一经确定连续12个月内不得改变。期满后需改变核定方法的,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三、对中药饮片加工等适用投入产出法的行业实行全省统一扣除标准,具体见附件。
四、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九条的规定,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五、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贵州省中药饮片加工等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doc
附件
贵州省中药饮片加工等行业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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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每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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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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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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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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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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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根及根茎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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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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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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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果实种子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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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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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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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全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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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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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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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叶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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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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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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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菌藻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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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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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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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藤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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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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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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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植物皮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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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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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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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动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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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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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粑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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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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糯米、大米、黄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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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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饵块粑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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饵块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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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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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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缫丝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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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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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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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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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厂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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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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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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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扣除标准即为投入产出法计算公式中的“农产品单耗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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