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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6]477号
  200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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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无论代扣代缴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无论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日常自行申报,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年所得的计算应严格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范围执行,并明确以下几项特殊情况的计算口径:

  (一)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中含免征额的,除《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外,应将其收入全额计入年所得额。

  (二)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指直接减免税额)的纳税人,应将其收入全额计入年所得额。

  (三)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不得减除任何相关税费,应将其收入全额计入年所得额。

  (四)纳税人由支付单位或个人为其负担税款的,需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将含税收入计入年所得额。

  三、 废止

  纳税人无法采取网上电子申报方式的,可采取挂号信函方式进行邮寄申报或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应在信封上注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字样。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到主管税务所或纳税服务大厅等场所办理纳税申报。

  四、个人可将工资、薪金收入和其他性质收入合并后委托中介机构或任职受雇单位财务人员为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代理人代理人数较多的,可以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安全、便捷的集中代理申报软件办理纳税申报。

  委托代理的双方应签定书面授权委托书以留存备查,并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准确、完整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将从申报表中取得有关个人身份信息,纳税人可不再单独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办法》中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即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均应按照规定,于取得所得后按月或按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日常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表样不做调整。纳税年度终了后年所得不达12万元的纳税人,不需进行年终申报。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介进行广泛宣传,使纳税人掌握《办法》的有关政策,了解申报地点、方式、申报流程等内容。

  八、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纳税申报受理的各项准备工作,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并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建立电子纳税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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