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相关规定,对我市企业在开展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二条所列业务时,支付给个人的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鉴于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扣缴税款时,存在笔数繁多、工作量大、扣税操作较困难的情况,本着简化操作的宗旨,扣缴义务人可在下列方法中任选一种进行扣缴操作:
(一)按本次活动礼品、奖金总金额20%的比例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按支付给每位获赠人(中奖人)的礼品、奖金金额的大小分别处理。对礼品、奖金金额在100元(含100元)以上的,由扣缴义务人在兑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礼品、奖金金额在100元以下的,由扣缴义务人在设立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上述办法,扣缴义务人应将代扣税款于兑奖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每次开展活动的兑奖结束后,扣缴义务人应将兑奖总金额和扣税情况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合地税二〔1996〕29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