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有关规定,经测算分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项目,其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其余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规定暂不做调整。
二、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造价按实际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期增值税税率调整计价。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径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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