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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2018-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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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以下称“30号公告”)的规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汇,未按规定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3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上述第(一)种情形自出口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评定为四类企业的次月起执行;第(二)种至第(三)种情形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24个月内执行。上述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几种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九、   

  十、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有关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的规定,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

   十一、    十二、《废止文件、条款目录》见附件7

   本公告自201851日起施行。

    

  附件:1.

 

     2.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3.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

 

     5.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

 

     6.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

 

     7.废止文件、条款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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