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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基层工会法定节日慰问品标准的通知
内工办发〔2017〕73号
  2017-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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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工会,各自治区产业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

    201524日,自治区总工会制发了《关于用基层工会经费进行慰问补助奖励的通知》(内工办发〔20153号,以下简称“原通知”,文件具体内容见自治区总工会门户网站),明确和规范了基层工会使用工会经费进行节日慰问等项目的标准。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基层工会经费都在同步增长,一些基层工会和职工反映,“原通知”中“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的标准已明显偏低,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态势不相适应。为此,自治区总工会研究决定,将“原通知”中“基层工会组织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实行总量控制,总金额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工会经费收入的30%以内,每位会员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合计总额不得超过800元”,调整为:基层工会组织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每位会员全年节日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调整后的标准从201811日起执行。

    当前,全区各族人民正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投身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亮丽内蒙古的伟大生动实践。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调整“节日慰问品”标准的重要意义,结合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学习贯彻,加强对本通知的传达宣传,不断提升广大职工和工会会员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更好地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听党话跟党走,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现代化内蒙古新征程而不懈奋斗。各级工会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切实执行全总关于工会经费使用“八不准”规定,严禁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滥发津贴、补贴和奖金。旗县级以上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的检查和审计监督,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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