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效,现就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北交所)代征印花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区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北交所代征印花税并实施相关管理。
(一)代征对象
1. 转让方为市属、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市属、区属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但注册地不在北京市的单位除外。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第(1)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3)第(1)、(2)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2. 受让方为在北交所承受市属、区属国有资产交易的交易方(含单位和个人),但注册地不在北京市的单位除外。
(二)代征对象在北交所进行的国有资产交易,产生的产权转移书据和购销合同应由北交所代征印花税。其中,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税率为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
(三)北交所应在交易双方签订合同时代征印花税,即依据合同标的额,按照印花税现行政策计算应纳税额,现场向纳税人收取税款,并为其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北交所应对代征事项建立相应台账,登记备查。
(四)纳税人应将《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的复印件粘贴在应税合同上,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检查时使用。
(五)委托代征印花税工作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执行。代征人应接受并配合市、区两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的管理和检查。
二、各区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委托本地区交易市场开展委托代征印花税工作。
三、对于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税,北交所不负责受理减免税申报及代征税款。
四、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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