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将1号公告第十一条修改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财政等部门取得的财政补贴、奖励、土地出让金返还、税收返还等财政补贴性收入,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凡是明确相关款项用途的,直接冲减相关扣除项目金额,如土地出让金返还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开发两个及以上项目涉及分摊计算的,比照本公告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清算完毕的项目不再调整,未清算完毕的项目一律按本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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