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2017年第2号公告》)关于“‘三下’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商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之规定,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就“三下”的具体范围、压覆面积的确定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充分听取了专家意见。现将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建筑物、水体、铁路的具体范围参照国家煤炭工业局制定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确定。
建筑物的具体范围是:《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第二章《矿区建(构)筑物保护等级划分》列举的保护等级为4级以上的建(构)筑物。
水体的具体范围是: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及旅游景点的地面、地下水体;可以在枯水季节进行开采的季节性水体;河(湖、海)堤、库(河)坝、船闸、水电站、溢洪隧道。
铁路的具体范围是:国家及企业的准轨铁路,不包括窄轨铁路。
二、“三下”压覆面积按照《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GB50771-2012)》关于岩石移动角的确定、岩石移动范围的圈定等有关规定确定。
三、纳税人初次申报减免税时提交的《资源税减免备案说明》,除《税务总局2017年第2号公告》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1、地上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分布图及面积;2、岩石移动角、岩石移动范围确定的依据及方法;3、“三下”压覆矿产储量、全部储量。
四、主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及有关信息有疑点的,可通过咨询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实。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以来尚未办理资源税减免备案的减免税事项,应按照本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免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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