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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鲁政发〔2010〕80号
  20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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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重要问题的意见》(鲁发〔2010〕10号),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服务业经营。

  二、放宽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

  三、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2年内缴足。
  

    五、积极鼓励地方发展服务业。2010-2012年,对市县上缴省级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幅超过15%以上的部分,省级给予全额返还,省级返还资金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十一、支持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自2010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人员领办、创办服务业企业的,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当地政府给企业一定的奖励。

 
  十三、鼓励发展农村服务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县及县以下依法登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四、鼓励发展新兴服务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新设立的工业设计企业和物业管理公司,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八、建立中小服务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省级每年从基建基金中筹措20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通过贴息、补助或奖励等方式,对贷款银行给予风险补偿。各地也要积极建立中小服务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发挥银行信贷支持中小服务业企业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各地要加大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投入,增加担保基金规模,建立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效奖励和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县(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十五、加快引进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现代物流、金融、营销管理和软件与信息服务等高级专业人才,吸引在国外著名服务业机构从业的留学人才和外籍人才来鲁领办、创办服务业企业。对“千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取得的一次性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在境内取得的住房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国家税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条款编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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