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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
陕政发[2012]34号
  201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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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现就“十二五”期间我省支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财税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文化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一)加大文化投入。各级财政每年新增财力不低于2%用于文化建设,确保公共财政对文化投入的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提高各级彩票公益金用于文化事业的比重。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文化建设。

  二、支持公益文化事业发展
  (二)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2012年省财政安排5亿元文化发展基金,以后逐年增加。重点支持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度,支持群众文化活动和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三)支持文化艺术精品创作。省级每年安排1亿元专项艺术基金,对列入省级重大文化精品项目给予资助,影视作品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舞台艺术作品不超过300万元,精品图书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文化单位参与国家重大文化和对外宣传活动,对我省文艺院团在国家级剧场举办的文化活动给予补助,对省内艺术家举办的有利于提升陕西文化影响力的个人专场演出、艺术展览,可给予适当补助。
  (四)提升文化遗产保护、展示和利用水平。每年筹措不少于5亿元的专项资金,支持大遗址和重点文物保护,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化典籍保护整理出版,推进文化资源数字化。将文物保护科研基地建设、文物保护科研项目列入省级重大科技专项。
  (五)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省级逐步增加哲学社会科学专项经费,2015年达到1000万元,支持建设一批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大力扶持服务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的研究项目。

  三、完善文化产业投融资政策
  (六)培育骨干文化企业。省级通过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等方式,扶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对转企改制国有文化单位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再延长5年。对省直转企改制文化单位原退休人员和提前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给予适当补助,对建立企业年金的给予补助。对国有文化企业暂免征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七)完善贷款贴息政策。对实施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和文化园区建设,其建设资金新增国内贷款部分,按照实际发生利息的30—50%给予贴息补助。
  (八)建立金融信贷激励机制。省财政将商业银行对中小文化企业贷款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加大考核指标权重,实行财政存款与银行信贷挂钩的办法。对金融机构为中小文化企业提供贷款的,按年度平均余额的1—2%给予奖励。
  (九)实施担保奖补政策。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为省内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提供贷款担保或直接投资,对实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省属企业,可按其担保或投资额当年新增部分的1—2%抵缴国有资本收益;尚未实行的企业,省财政按照担保或投资额当年新增部分的1—2%给予奖励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中小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省财政按照年担保额的1—2%给予担保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经批准免征3年营业税。
  (十)实施保险补贴政策。对保险公司为文化企业重大项目实行保险的,按实际发生保险费的30—50%对文化企业给予补贴。
  (十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文化企业实现上市的,按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风险投资公司所投资文化产业项目,按盈亏相抵后的净损失,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十二)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我省在境内首发上市的文化企业,给予企业1000万元的奖励,对借壳上市的给予企业500万元的奖励,其中不超过5%可对企业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功人员予以奖励。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股东认购部分)的0.2%给予企业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功人员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对重点上市后备文化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上市培育及前期费用补助。
  (十三)鼓励企业发行债券。对成功发行中长期债券(含中小企业集合债)和中期票据的文化企业,按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发行费用补助,并根据融资额给予企业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功人员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

  四、建立文化企业奖励激励机制
  (十四)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省内文化企业,对商标所有人给予300万元奖励;对获得陕西省质量管理奖的文化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中国出口品牌和陕西出口品牌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列入我省名牌战略第一、二梯队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十五)支持影视创作播出。对原创影视作品获得国际级大奖的,给予创作单位及主创人员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获得国家级大奖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主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电视剧和专题节目,每集一次性奖励15万元;非黄金时段首播的,每集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频率播出的广播剧,每集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电影作品,对制作单位每部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十六)支持动漫创作播出。对注册地在陕西的动漫企业,在中央电视台首播动画影视原创作品,按二维动画片1500元/分钟、三维动画片2000元/分钟,给予一次性奖励;在省级电视台首播,按二维动画片500元/分钟、三维动画片800元/分钟,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国际知名动画节展演或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推荐为优秀国产动画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文化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行的原创游戏,每项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七)支持演艺创作演出。对原创演艺剧目获得国家级大奖的创作演出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演艺剧目,给予创作演出单位一次性奖励50—100万元。对电视传承宣传播出老百姓非常喜欢的地方剧目给以扶持。对转制文艺院团的演出广告费省内实行减免优惠,对进入国家大剧院演出的给予一定补助费。
  (十八)支持文学艺术创作与出版。对文学作品获国家级大奖的,给予作者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艺术作品获得国家级大奖的,给予主创人员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原创出版的文学艺术、人文社科、科普读物以及电子出版物获国家级大奖的,给予出版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中国出版政府奖”的出版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九)支持引进文化人才。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陕西“百人计划”来陕工作的高层次文化人才,省上给予每人100万元的补助。对省内文化企事业单位与国际、国家顶级文化艺术人才合作实施重大文化项目的,省上原则上按单位付给高水平人才团队薪酬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专项补助。

  五、扶持民营文化企业发展壮大
  (二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省财政设立5000万元民营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市、县财政也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民营文化企业发展。政府相关部门现有可用于文化发展的专项资金,应与国有文化单位一视同仁。对民营演艺团体的公益性演出和实行低票价或免费开放的民营文化场馆,给予补助。
  (二十一)实行更优惠的投融资政策。民营文化企业在享受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的财税、金融、投资、上市、发债、人才等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在投融资政策方面按奖励补助标准上限执行,贷款贴息按50%比例执行,担保费补助按2%执行,保险费补贴按50%执行,风险补偿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
  (二十二)扶持优势民营文化企业发展。通过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发展壮大,对新进入全国500强或全国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序前500名的民营文化企业,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收入总额的1%,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十三)完善土地使用政策。对民营文化企业的公益性文化事业用地,按公益性用地政策执行。对民营文化企业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规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在审批过程中要简化手续,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上要给予支持。
  (二十四)营造良好政策环境。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民营文化企业参与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设施,进入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等领域,在投资核准、资质认定、证照办理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一视同仁。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参与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参与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规范涉及民营文化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五)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对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文化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对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为主营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七)对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国家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施加计扣除;对文化企业从事文化产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八)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对其销售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在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十九)本《意见》中,企事业单位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取得的有专项用途和资金管理要求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涉及对个人的奖励,属于省政府发放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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