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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
粤府〔2017〕103号
  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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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我省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合理调整我省车辆车船税征收标准,调整后的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20181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府〔2011150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表附件 

    1.0升以上至1.6()  300//年,

  1.6升以上至2.0()  360//年,

  2.0升以上至2.5()  660//年,

  2.5升以上至3.0() 1200//年,

  3.0升以上至4.0() 2400//年,  

 4.0升以上的    36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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