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将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的范围界定等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三下”范围界定
(一)建筑物下:是指群体建筑物下,以群体建筑物地图边界为准。群体建筑物包括在矿区设立之前就存在的村庄、工矿区等,其中村庄、工矿区压覆范围内为非采区的不属于“三下”填充开采减税范围。
对于“矿区设立之前就存在的村庄、工矿区”的认定,依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中的《划定矿区范围坐标表》及所附图纸中所载明的地上建筑确认。
(二)铁路下:是指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3.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4.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三)水体下:是指地表水体下。地表水体主要为河流、湖泊(水库)、海域等。本次享受“三下”填充开采资源税优惠的河流、湖泊(水库)等为县级以上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且登记在案的河流、湖泊(水库)。
1.河流安全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8米至15米范围;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8米至25米范围;
2.湖泊(水库)安全范围:以基本原始面和设计面的有效范围为准;
3.海域安全范围:以高潮线为准。
二、充填开采减税
(一)备案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资源税减免备案说明(包括矿区概况、开采方式、开采“三下”矿产的批件、“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及其占全部储量的比例等);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相关内容复印件;
5.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6.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分矿区提供,应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7.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或有关部门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公告(在铁路下充填开采,要分矿区提供);
8.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及相关备案证明。
(二)“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及基数
“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 “三下”范围,按照向下塔式投影所对应的矿体范围进行储量确认,并出具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基数,以目前仍未动用的“三下”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为准。
(三)充填开采资源税减征额计算
为简便征收,纳税人每月充填开采采出矿产资源的减税销售额或销售量,按其“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占全部储量的百分比进行计算和申报。
纳税人的“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占全部储量的百分比一经确认,可长期适用。对新增储量或其它事项发生变化的,应从变化月份次月起,按照上述原则重新计算“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占全部储量的百分比。
三、衰竭期矿山减税
衰竭期矿山减税备案资料如下: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资源税减免税备案说明(包括矿区概况、开采年限、剩余可采储量或剩余服务年限等);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 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及相关备案证明;
5.资源储量年度报告(分矿区提供,应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四、本公告自2017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6日。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尚未办理资源税减税备案的减税事项,应当按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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