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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涉及增值税发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规划国土发[2017]186号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7-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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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各分局、市国税局各区(分)局、市地税局各区(分)局、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管理,规范开发过程中增值税缴纳行为,现就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涉及增值税缴纳及票据开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委托企业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受托企业从政府储备机构收取款项并代为支付的行为属于代收转付,其收取的该部分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开具增值税发票。政府储备机构须使用受托企业开具的收据和储备机构开户银行回单作为记账凭证。

    受托一级开发企业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或最终收款方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受托一级开发企业可以取得收据,并以收据和开户银行回单作为资金往来凭证。

    二、企业为主体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作为开发主体的企业收取前期成本返还款并代为支付的行为属于代收转付,其收取的该部分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作为一级开发主体的企业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或最终收款方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一级开发企业可取得收据,并以收据和开户银行回单作为资金往来凭证。

    三、对于政府储备机构直接向最终收款方支付的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或最终收款方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可使用对方开具的收据以及储备机构开户银行回单作为资金往来凭证。

    四、本通知中的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包括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各区分中心,以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各功能区分中心(包括商务区分中心、金融街分中心和亦庄分中心)。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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