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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页岩等9种矿产品开征资源税的通知
辽财税〔2016〕761号
  201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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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页岩等9种矿产品纳入我省第二批资源税改革范围,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征资源税,现对适用税率及征收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目、税率和计征方式
  
  我省纳入此次资源税改革的品目共计9个,均属于国家《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未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矿产品,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其中,页岩等8个资源品目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地热(温泉)资源税实施从量计征。
  
  具体适用税率依照本通知所附《页岩等9种矿产品适用税率表》(详见附件)执行。
  
  二、计税依据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的销售额(包括视同销售额);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为原矿或精矿的销售数量(包括视同销售数量)。
  
  原矿、精矿的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矿、精矿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包括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三、税收优惠
  
  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辽财税〔2016〕4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收管理等其他事项
  
  征收管理等事项依据《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辽财税〔2016〕430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页岩等9中矿产品适用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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