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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定2016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201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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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现将《重新核定的2016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见附件)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15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新核定的2016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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